进出口重点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质检系统重点产品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巩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完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链条、监管体系和监管网络,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确保北京奥运会顺利举办、确保我国产品的良好声誉,根据《关于深入开展部分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质检执〔2008〕80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重点 这次专项整治的重点产品是:家具、玩具、服装、油漆涂料、仿真饰品。重点单位是:有过质量违法记录、国内外消费者投诉、国内外媒体曝光、国外通报和召回、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不健全或运行无效以及抽查不合格的企业。重点区域是:进出口量大的产区、口岸、货物集散地和问题多的地区。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查处一批不合格出口产品生产企业和违法违规代理报检企业,切实解决家具等五类产品中存在的安全、卫生、环保及反欺诈等质量问题。进一步完善检验检疫监管机制,着力构建“产区政府负责、企业严把质量、检验检疫监管、相关部门齐抓、行业协会协调、社会力量参与”的出口产品监管体系;进一步强化生产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意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进一步改进监管手段,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产品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口到国外跟踪反馈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起产品质量溯源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 进一步加大进口上述重点产品安全项目的监督抽查力度,有效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通过8个月的集中整治,至2008年10月底,第一批五类重点产品出口企业100%签订《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法检目录内商品出口企业100%建立出口质量档案,出口玩具生产企业100%实施产能核定,进口产品安全健康、环保项目不合格的100%退货或作销毁处理。 三、工作任务 (一)摸底调查,掌握实情。 迅速组织对本辖区内家具等五类重点产品的出口生产企业进行详细的摸底,全面掌握出口企业的基本状况。对法检目录内商品出口企业,健全企业质量档案,对法检目录外重点商品出口企业,逐步建立企业质量档案。 (二)整扶并举,务求实效。 要坚持除劣扶优的原则,严格一类企业的准入,做好二类企业的帮扶,加强三类企业的整顿,狠抓问题企业的治理。帮助企业不断强化质量意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同时促进自主创新,增强竞争实力。 (三)细化措施,有效监管。 检验监管要结合五类重点商品的特点,认真进行风险分析,紧紧围绕产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各环节的要求,制定切实的监管措施,确保监管科学有效。 (四)标本兼治,立足长远。 以本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全面提高相关产品的检验监管水平,建立完善质量安全预警机制、快速反应机制、生产质量自律机制、责任追究机制、产区政府联动机制等,构建全方位的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全面启动。 3月至4月,各单位明确工作目标、工作步骤和整治措施,并对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全面摸清本辖区的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底数,登记建档。 (二)集中整治,狠抓落实。 4月至8月,围绕质量安全指标,逐个企业、逐个产品、逐个区域抓落实,重点解决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在本阶段中期,总局将组织督查组,到重点区域进行督查。 (三)检查验收,巩固成果。 9月份,及时总结分析,查漏补缺,防止反复,切实巩固整治成果。 (四)总结经验,完善提高。 10月份,各局要全面回顾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经验、完善措施。总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验收、考评成果、推广经验,提出新的目标,部署下一步整治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局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清当前我国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把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作为本局工作的重中之重,把质量安全作为专项整治的重中之重,把规范贸易、促进发展作为专项整治的重中之重。认真动员部署,全力抓好落实。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各局应按照总局方案制定具体措施,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进出口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效。 (三)突出重点,加大力度。 各局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突出整治工作的重点,对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控制薄弱的企业、小作坊和市场采购行为等加大督查和跟踪整改力度,按照“打击、整治、帮扶、规范、发展”的原则,全面抓好整治工作。同时,采取有效手段,对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进口产品加大抽查力度,切实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联动,形成合力。 各局要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互动,取得支持和配合,形成专项整治的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利用多种形式,组织有地方政府和出口企业共同参加的座谈会、研讨会或培训会,落实专项整治精神,宣贯进口国及我国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五)明确责任,强化督查。 各局要落实任务、落实责任、细化分工,将任务分解到最基层,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各局要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督查,对重点区域、重点问题要加大督查力度,总局也将适时组织督查。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工作不力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对表现突出的要进行表扬和奖励。 (六)加强宣传,正确引导。 各局要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加强宣传,营造声势,扩大影响,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守法、重视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维护我国产品的良好声誉,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确保北京奥运会顺利举办。 (七)信息准确,及时上报。 各局要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专人负责,保持畅通。各局专项整治行动综合信息每月初第1个工作日下班前报送前一个月情况;动态信息每周一下班前报送上周情况,重要信息、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随时报送;统计报表每月初第2个工作日下班前报送上月数据。
进出口木制品及木家具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质检系统重点产品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总局2008年度专项整治工作的安排,总局决定自2008年3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进出口木制品及木家具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一、工作目标 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产品包括:进出口木制品、木家具。重点单位包括:有过质量违法记录、有过质量不合格记录、被国内外消费者投诉、被国内外媒体曝光、遭到国外通报和召回、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不健全或运行失效以及抽查不合格的企业。重点区域指:进出口量大的产区、口岸、货物集散地和问题多的地区。 针对当前进出口木制品及木家具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坚持打击与整治、扶优和治劣、治标和治本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重点治理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工作思路,查处一批不合格出口产品生产企业和违法违规企业,继续紧紧围绕长江局长在2007年专项整治行动中提出的“建立健全预警通报、质量追溯、应急机制、责任追究制度‘四位一体’的责任体系”等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管长效机制;加大宣传力度,树立中国木制品及木家具产品质量安全形象,全面提升中国出口木制品和木家具的总体质量安全水平。通过8个月的集中整治,至2008年10月底,各局对本辖区内进出口木制品及木家具生产企业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100%);木制品及木家具产品出口企业100%签订《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出口木制品及木家具企业100%建立出口质量档案;进口木制品及木家具产品涉及安全健康、环保项目不合格的100%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贯彻落实总局《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7〕1011号)、《关于深入开展部分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质检执[2008]80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本辖区出口木制品和木家具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出口木制品和木家具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实施细则,采取有效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确保出口木制品和木家具质量安全。 (二)各局迅速组织对本辖区内进出口木制品及木家具生产企业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全面登记和掌握生产经营企业的数量、规模、分布、质量管理、检验监管情况等基本情况。针对进出口木制品及木家具产品生产、经营企业逐一排查。摸底调查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情况、产品主要类别及主要进出口国别(地区)、贸易方式、年生产情况、年进出口情况、产品质量情况、产品执行的检验依据、输入国对质量安全的要求等,并做好相关记录。 如果在摸底调查中发现企业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产品质量安全存在问题:如被国内外消费者投诉,被国内外媒体曝光,遭到国外通报、召回、索赔、退货,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不健全或运行失效,成品现场监管抽查时发现产品安全项目不合格,甚至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应立即暂停木制品及木家具进出口,并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对摸底调查中发现严重问题的企业和产品,各局应及时上报总局检验监管司。 各局的摸底调查工作同时要关注企业对国外相关技术法规要求的了解情况、有关应对措施及应对中存在的问题。 (三)各局要积极帮扶和促进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建立和完善对有毒有害物质和有害生物控制以及溯源管理为核心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1. 建立健全出口木制品及木家具生产企业质量档案,加强原材料、生产工艺、成品等关键控制点的监督管理,加强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要求的油漆、胶黏剂、人造板材、布料、皮革等高风险原辅材料的重金属、甲醛、阻燃性等项目的检测和监控,完善成品安全项目检测程序。各局应对企业原辅材料和成品进行符合性的抽测验证,全面强化企业的质量安全意识。对发现不合格的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要责令其及时采取纠正处理措施,并向检验检疫部门报告。质量档案应至少包括:企业的资格证明、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资质证明、生产和检测能力、原辅材料供应商名录、检验检疫机构监管记录、检验检疫抽查检测报告、国外对产品质量的反馈信息等情况。 2. 加强有害生物疫情控制,根据家具产品的风险类别和企业的分类管理类别,结合企业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季节、输往国家(地区)的检疫要求,对生产、贮运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有效防疫措施,加强检疫除害处理,确保有害生物疫情得到控制。 3. 建立原料批以及生产批的溯源制度,各局应要求企业建立原辅材料台帐,如实记录原辅料的供应商、品名、规格、数重量、使用情况记录、检测报告情况、符合性抽测验证情况等,完善原辅料采购到产品加工再到产品出口的批次管理,实现出口产品的可追溯性。 (四)对出口木制品和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各局要按照《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总局51号令)和《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总局45号令)要求,结合本辖区内生产企业产品特点、企业诚信、主要贸易对象的技术法规要求情况以及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程度,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家具企业实施一次考核、一次分类管理,并强化分类企业的动态管理。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坚持除劣扶优的原则,严格一类企业的准入,做好二类企业的帮扶,加强三类企业的整顿,狠抓问题企业的治理。 (五)加强对出口木制品和木家具的抽查检测工作。各局要按照《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检函〔2007〕1011号)要求,加强对出口木制品和木家具的抽测验证工作。各局应要求企业对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健康的高风险原辅材料进行符合性的抽测验证,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测报告必须来自CNAS认可的有资质的实验室。检验检疫机构对原辅材料、成品进行符合性抽测验证,抽测验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或出口,并要监督企业查找原因,并跟踪整改。 (六)强化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各局应要求本辖区内木制品及木家具出口企业全面签订《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各局要召开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座谈会,做好对辖区内有关生产企业的宣传工作,提高企业安全、卫生、环保意识,强化企业自律意识,进一步强化企业是产品安全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各局要及时通报产品质量的存在问题,开展对企业的警示宣传,加大对木制品及木家具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负责人、质检人员、业务员的标准和法规的培训力度。 (七)严格检验监管制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加强小作坊、外发加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企业的安全质量控制。对出口木制品和木家具坚持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原则,不得接受异地报检。内地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确定联络部门和联系人,相互通报情况,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检验检疫和口岸查验工作,使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得到查处。 (八)扶持一批质量过硬、诚信度高的出口木制品及木家具生产企业做大做强,帮助其有效应对国外技术壁垒,提高“中国制造”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九)按照总局《关于对进出口人造板及其制品增加有害物质检测的通知》(质检检函〔2003〕987号)和《关于对进出口木制品有毒有害物质实施检测的补充通知》(质检检函〔2004〕635号)要求,有针对性地对进口木制品与木家具开展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等项目的抽查监测,项目不合格的100%一律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十)建立巩固整治成果保障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 各局要积极研究探索有效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要通过完善监督抽查、日常巡查、执法检查、应急处理、信息互通等制度,要通过加强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发现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堵塞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漏洞,有效解决执法把关中的薄弱环节,确保出口木制品和木家具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的建立健全。 1. 完善出口木制品和木家具技术法规和检测方法标准体系,促进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有效实施。 2. 探索建立“符合性声明+安全项目检测+符合性验证(抽批检验)+日常监督管理”的检验监管模式。 3. 建立油漆和木质材料等高风险原材料合格供应商备案制度,木制品和木家具生产企业必须使用备案合格供货商的原料。 4. 建立健全预警通报、质量追溯、应急机制、责任追究制度“四位一体”的责任体系。 5. 加强队伍建设,强化专业技能培训,加大对木制品与家具检测实验室建设的投入。 三、工作步骤 (一)2008年3月至4月,各局根据总局的部署制定本辖区的具体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步骤和整治措施,并对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全面摸清本辖区的木制品与木家具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底数,摸清木制品与木家具生产经营企业对建立健全家具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的情况,逐一登记建档。 (二)2008年4月至8月,围绕质量安全指标,一个一个企业、一个一个产品、一个一个区域抓落实,重点解决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完成木制品及木家具出口企业的注册登记;完成木制品及木家具产品出口企业签订《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完成出口木制品及木家具企业建立质量档案,建立健全出口木制品和木家具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 (三)2008年9月份,按照总局要求和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任务,及时组织总结分析,查漏补缺,防止反复,切实巩固整治成效成果。 (四)2008年10月份,各局全面回顾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经验、完善措施。总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验收检查,考评成果,推广经验。
进出口玩具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质检系统重点产品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出口玩具质量安全检验监管工作的一系列要求,巩固2007年出口玩具专项整治成果,根据2008年进出口重点产品专项整治方案有关要求,制定玩具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细则。 一、 具体目标 根据2007年出口玩具专项整治成果,针对在上一阶段出口玩具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本着标本兼治的原则,坚持重点治理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强出口玩具注册登记制度,完善监管机制,强化监管手段,全面实施产能核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集中解决玩具产品不符合标准和质量不稳定的问题,全面提升中国玩具安全质量水平。 二、 主要任务 (一) 各局应及时将总局有关整治要求通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并与贸易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密切合作,进一步加强宣传及培训,进一步强化企业质量安全意识。 (二) 各局应依据《关于加强出口玩具检验监管和质量许可工作的紧急通知》(质检检函〔2007〕671号)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要求,强化措施,“查、治、管、扶、建”五管齐下,针对各局出口玩具产业现状,落实有效的本地化监管措施,在去年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全面完成新的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制度,重点清理边缘产品,不留监管死角;在进一步加强油漆涂层检验的基础上,加强机械物理项目及输欧产品中邻苯二甲酸盐类增塑剂的检验,加强对廉价玩具、可充电玩具、新材料玩具等高风险玩具的检验监管,进一步扩大2007年专项整治成果。 (三) 对出口玩具生产企业产能进行摸底调查,以对玩具生产关键工序生产能力的核查为基础,完成对全部出口玩具生产企业的产能核定,进一步落实产地检验和凭证报检,规范玩具生产外包行为,打击“飞单”等逃避监管的行为。 (四) 推动对出口玩具产品表面涂料等高风险原材料供应商实施考核评定及自愿备案制度;对出口玩具生产企业的首件产品实施登记备案制度;全面实施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外发代工分包商备案登记制度;对出口玩具产品所使用涂料等高风险原材料实施批次管理制度。 (五) 进一步加大出口玩具检验监管和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工作投入。充实玩具检验监管和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工作一线人员,加强队伍建设,强化专业技能培训,加大对玩具检测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增强对国外标准、法规的跟踪、研究和应对工作。 (六) 进一步加强进口玩具检验监管,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100%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三、 工作步骤 此次进出口玩具专项整治行动,从2008年3月份开始,至2008年10月结束,分动员部署、档案清查、集中整治、建立长效机制、检查提高五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2008年3月) 各局要根据总局的部署制定本辖区的具体方案,明确本辖区的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和工作目标、整治措施,并对任务进行分解细化。 (二)档案清查。(2008年3月) 在2007年专项整治100%建立企业质量档案的基础上,各局应对建立的企业质量档案进行清查完善,质量档案的内容应包括:企业的资格证明、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资质证明、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清单、首件产品检测报告、企业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产品清单、原辅材料供应商名录、检验检疫机构监管记录、检验检疫抽查检测报告、国外对产品质量的反馈信息等情况。 各局在清查中确保100%出口玩具生产企业签订《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三)集中整治。(2008年4月至8月) 严格执行出口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制度,未获证企业的产品的不准出口;对于已获证企业,如发现其在质量管理体系或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问题的,应暂停其出口资格,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出口质量许可(注册登记)证书。 在第二阶段质量档案清查的基础上,各局要结合玩具生产特点,利用对不同类别玩具关键工序的检查和认定,科学合理地制定产能核定方法,在10月底前完成全部出口玩具企业的产能核定。 结合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要求,对出口玩具生产企业自身建立的有关质量档案进行检查。 坚持产地检验检疫和口岸查验的原则,严厉打击和查处变更商品名称和HS编码以逃避检验检疫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货证不符、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货物,一律不得进口或出口,对相关进出口经营单位、生产企业及报检、代理报检企业列入“违规企业名单”上网公布,暂停其进出口报检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取消其报检注册登记资格;如相关生产企业属免验企业或“绿色通道”企业,取消其免验资格或“绿色通道”待遇。 对涉及出口玩具产品召回案例的生产企业,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制订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实施“红黑名单”制度,并及时反馈相关部门或上报总局,确保出口玩具产品质量安全;同时,要求出口玩具产品生产企业和品牌商,在发现出口玩具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需要召回问题产品或收到国外预警通报信息时,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对本辖区内的玩具产品生产企业,应结合国外召回案例反馈,制定重点检查计划。各局要及时分析检查结果,及时发现质量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对一般问题,责令企业改正,帮助企业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措施;对于重大问题,予以立案查处。 各局应按照附件1格式,每月5日前向总局检验司报告上个月整治情况。 (四)长效机制。(2008年5月至9月) 一要对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全面建立“企业分类管理+产品质量源头管理(高风险原材料检测+首件产品检测备案)+抽查检验+日常监管”的检验监管模式。在出口玩具产业聚集地,推动“产区政府负责、企业严把质量、检验检疫监管、相关部门齐抓、行业协会协调、社会力量参与”的集聚区域管理体系。加强对获证企业后续监管,提高质量安全应急处理能力。按照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地区的产品质量建立起有效的、连续的监控网络。 二要与有关玩具行业协会建立合作关系,试行建立出口产品高风险原材料合格供应商玩具行业协会推荐制度。 各局应在产能核定的基础上,建立出口玩具产品生产企业外发代工分包商备案登记制度,做到追溯有效、监管有效。 三要利用出口免验政策,助优扶强,帮助企业增强质量意识,促进自主创新。 (五)检查提高。(2008年10月) 回顾总结集中整治工作,收集汇总专项整治的各种数据,总结整治成效、创新的做法、成功的经验、制定的长效监管措施等。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验收检查,考评工作成果,推广先进典型,提出新的目标,促进产业发展。
进出口服装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全国质检系统重点产品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解决当前进出口服装产品(针织、梭织)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总局决定自2008年3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进出口服装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工作目标 彻底解决当前进出口服装产品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突出问题,本着打击与整治、扶优和治劣、治标和治本相结合的原则,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和重点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强化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机制,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建立“政府、协会、企业”联动的进出口服装产品质量安全综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中国服装产品总体质量安全水平。 通过专项整治,对出口服装企业全面进行摸底调查,掌握出口情况;出口服装企业100%签订《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对法检目录内的出口服装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对发现的进口服装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项目不合格的100%退货或作销毁处理。 主要任务 (一) 开展出口服装生产企业摸底调查,摸清生产企业底数、质量安全控制现状及输入国家/地区质量安全要求等情况,扶植、督促出口服装企业建立从主要原辅料、关键生产环节到最终产品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二)对法检目录内的出口服装企业,在全面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产品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和《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51号令)的要求,及时调整管理类别,对规模小、质量差、管理乱的生产企业加严检验监管。 (三)全面督促出口服装企业签订《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强化企业“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一旦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加严监管, 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四)各局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关于做好进出口纺织品和服装安全、卫生和反欺诈等项目检验有关工作的通知》(质检检函〔2006〕25号)的要求,加强服装产品安全、卫生和防欺诈项目的质量控制。重点解决出口服装产品中甲醛含量、禁用偶氮染料、阻燃指标、成份含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儿童服装设计上的安全问题(如带长)。 (五)对目录外进出口儿童服装、针织内衣安全项目进行抽查。出口服装发现不合格的,不允许出口,督促企业进行整改;进口服装发现不合格的,一律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六)加大对国外有关通报、召回、退运服装案例的调查和追溯力度。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对一般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帮助企业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同时,通过案例调查和追溯,查找自身工作质量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和完善。 (七)强化生产企业、经营公司的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各局要及时召开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座谈会,大力开展对出口服装产品国内外法规和标准的培训。 (八)进一步完善对市场采购出口服装产品的检验监管,加强产品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加大对违规行为打击和查处的力度。 (九)加大对出口服装检验监管、检测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加大对纺织服装实验室安全项目检测设备的投入;增强对国外法规、标准的跟踪、研究和有关壁垒的应对工作,对产品输入国和地区的技术法规进行全面的梳理。 (十)创新检验监管模式,健全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产品出口的全过程监管链条。 工作步骤 (一)3月-4月,动员部署,摸底调查。 1. 各局要积极与地方政府沟通,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并组织召开辖区内出口服装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整治行动宣贯会,确保出口重点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精神和具体要求能得到有效地贯彻。 2. 对出口服装企业的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摸清辖区内出口服装生产企业的数量、生产条件及能力、原材料、关键环节和最终产品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状况。 (二)4月份至8月份,集中整治,狠抓落实。 1. 在摸底调查工作的同时,对法检目录内出口生产企业的类别进行动态调整。100%建立法检目录内出口服装生产企业的质量档案。对法检目录外出口服装生产企业积极推动备案管理。 2. 加强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联动,确保出口服装企业签订《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3. 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目录内出口服装产品全方位建立涵盖原辅料安全项目监控、关键工序控制、监督抽测、日常监管等要素的质量安全检验监管体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预警机制、快速反应机制以及质量追溯机制等一系列机制。 4. 法检目录内出口服装在报检时,要提供所使用主要原辅料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材料,以及相关符合性声明,符合性声明的内容应明确符合国内外强制性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5. 建立国内外有关技术法规和标准的信息档案,组织开展对本地区出口服装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国内外法规和标准的培训。 (三)9月份,检查验收,巩固成果。 各局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专项整治行动的督查方案,并在9月底前对整治行动的各个阶段的成效进行检查,落实“反复抓、抓反复”的专项整治行动要求,确保成效。 (四)10月份,总结提高,部署新任务。 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回顾总结,收集汇总专项整治的各种数据,总结整治成效、创新的做法、成功的经验、制定的长效监管措施等。考评工作成果,推广先进典型,提出新的目标。在此基础上,研究部署下一步整治工作。
出口仿真饰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质检系统重点产品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总局2008年度专项整治工作的安排,总局决定自2008年3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出口仿真饰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纳入专项整治的出口仿真饰品具体包括: HS编码为7117的,由贱金属制成的(不论是否镀贵金属),且不含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及贵金属的个人小饰物,如戒指、手镯、项圈、饰针、耳环、表链、表链饰物、垂饰、领带别针、袖扣、饰扣、宗教性或其他勋章或徽章等。 一、工作目标 彻底解决当前出口仿真饰品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突出问题,坚持打击与整治、扶优和治劣、治标和治本相结合,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和重点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强化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机制,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建立“政府、协会、企业”联动的出口仿真饰品质量安全综合管理新机制,探索构建“产区政府负责、企业严把质量、检验检疫监管、相关部门齐抓、行业协会协调、社会力量参与”的区域化管理体系,全面提升中国仿真饰品总体质量安全水平。 通过专项整治,对出口企业100%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掌握出口情况;出口企业100%签订《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100%建立质量档案;出口重点产品100%进行监督抽查,出口重点国家/地区的企业和产品100%实行重点监控。 二、主要任务 结合具体目标,出口仿真饰品专项整治行动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工作任务: (一) 开展出口仿真饰品生产企业摸底调查,摸清生产企业底数,掌握出口饰品现状、主要原辅材料来源及输入国家/地区质量要求等相关信息。 (二)强化与政府相关部门的互动,突出政府的主导地位;强化生产企业、经营公司的质量安全意识,突出其主要责任。各局在近期内召开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出口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通报有关情况,加大对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 (三)结合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出口生产企业的培训,宣贯国内外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 (四)要求行业协会制定自律公约,明确企业不采购有毒有害物质作为原辅材料,对产品设计进行认真审查,不采用非环保落后生产工艺,不销售非环保产品,严格遵守国内外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对社会的承诺。 (五)督促出口企业建立对涉及安全、环保的原辅料备案制度、供应商评定制度、首件饰品安全项目检测评估制度,重点加强对金属、涂料等关键原材料控制,特别要加强对铅、镉、镍等有毒有害重金属的监控。 (六)各局应帮助出口企业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加强对国外召回、通报以及退货案例的追溯和调查工作,切实制定预防和纠正措施,并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 (七)制定抽查方案,加大监督抽查力度。突出抽查重点,对出口敏感国家/地区的重点产品和关键原辅材料进行重点抽查;突出监督重点;对质量安全控制薄弱企业、小作坊和商品市场进行重点监督,同时要及时向地方政府通报质量情况。 (八)创新机制,注重长效。探索建立“出口饰品监管示范区”,实施区域化集中管理等检验监管机制,目录外出口商品“全申报+符合性声明+安全项目抽查+结果通报”的检验监管模式等,建立健全质量问题快速反应机制、质量安全预警机制,确保全面提升我国仿真饰品质量安全水平,国外通报或召回案例明显减少。 (九)加强队伍建设,强化专业技能培训,加大对仿真饰品检测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增强对国外标准、法规的跟踪、研究和应对工作。 (十)认真研究,加强探索,不断创新,及时分析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逐步建立出口仿真饰品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步骤 出口仿真饰品专项整治时间为2008年3月至10月。分为统一思想、动员部署;清查建档、摸清底数;集中整治、整改提高;检查总结、考核验收四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 各局要深入学习,认真贯彻总局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和国质检执〔2008〕80号文件精神,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按总局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各局要积极与地方政府沟通,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 (二)第二阶段: 1. 对生产企业开展全面摸底调查,不留死角。摸清辖区内生产企业的数量、分布、生产条件、生产及检测设备、产品质量状况、监督抽查情况、执法检查情况等信息,及时建立、更新和完善企业档案。 2.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对企业逐一排查,进行风险分析,明确专项整治的重点对象和重点产品,有的放矢地展开工作。 3. 要求相关进出口企业按照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主动进行自查和整顿,对自身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设计、原辅材料验证、供应商评定、生产和检测能力、产品质量追溯等情况自我评估、纠正。 (三)第三阶段:集中整治、整改提高。 1. 根据企业和产品摸底调查情况,制定集中整治推进计划,按照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和重点问题,分类、分批开展整治工作。 2. 对出口敏感国家/地区的产品全部进行抽查检测,突出安全、卫生类项目;对出口企业自原材料采购、产品设计、加工制造、出厂检验、质量追溯各环节按要求开展监管与整治行动。 3. 分析产品监督抽查与企业监管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对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责令改正,帮助企业查找原因、主动预防、整改提高;对发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要立案查处、通报地方政府。 4. 各局要结合辖区内企业和产品特点,必要时,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整治行动,扩大专项整治效果。 5. 针对自身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构建工作质量长效机制,不断加强检验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第四阶段 : 1. 各局组织自查和验收,对专项整治行动的成效进行自我评估,并将专项整治行动总体工作情况上报总局。 2. 各局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重点企业的整治效果进行验证,认真督查,防止反弹。 3. 总局对各局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考核验收,重点考核专项整治的要求是否落实,措施是否得力,出口企业存在的问题是否整改,出口产品的质量安全整体水平是否提升。 4. 回顾总结集中整治工作,收集汇总专项整治的各种数据信息,总结整治成效、创新的做法、成功的经验、制定长效检验监管措施。根据组织验收情况,考评工作成果,推广先进典型,提出新的目标,促进产业和地方经济的持续发展。
进出口涂料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质检系统重点产品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维护消费者健康和安全,根据总局2008年度进出口重点产品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制定进出口涂料产品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本着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的整治原则,进一步完善进口涂料检验监管办法,全面建立出口涂料企业档案;强化口岸监督检查和后续监管;加强对目录外涉及安全、卫生用途涂料的监督抽查;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建立完善涂料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企业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和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通过整治,查处不合格进口涂料贸易商、使用单位及代理报检单位,严惩进口涂料漏逃检进口商及其代理报检单位,重点解决室内装饰装修用涂料、食品容器用涂料以及与人体密切接触用品(玩具、服装、手机等)涂料中重金属、甲醛、苯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问题,掌握产品质量实情,完善进出口涂料质量安全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2008年3月至10月,集中完成以下整治任务: (一)对本辖区内所有出口涂料生产企业进行100%清查。做到整改一批、取消一批、帮扶一批,建立企业档案,落实《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二)对进口涂料CCC产品认证证书和涂料备案书100%验证。查处申报不符行为,严惩提供假证、伪证的企业。 (三)对进口涂料100%核查货证及用途。查处货证不符情况,核查重点是涂料用途、品种、品牌和型号。 (四)对室内装饰装修用进出口涂料(包括木器涂料)100%的品种各抽样一次(或以上)送专项检测实验室检测。掌握进口室内装饰装修用涂料的不合格情况,发现不合格涂料,严格按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五)对其他涉及安全、卫生用途的非室内装饰装修用涂料全面开展监督抽查。重点是与消费者健康和安全有关的、用于与食品接触容器(器具)或与人体密切接触用品的涂料。例如,不粘锅用涂料、罐头用涂料、玩具用涂料、服装用涂料、手机用涂料等。 (六)对在本辖区内销售使用的室内装饰装修用涂料进行一次市场调查和监督抽查。抽查目前在市场上销售使用的装饰装修用涂料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核查进口涂料是否存在漏逃检或申报不符情况等。 (七)大力开展宣传工作。在专项整治或日常检验监管过程中,积极做好相关企业的宣贯工作,强化企业的责任意识。利用“3.15”或适当时机开展对消费者的宣传活动,加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八)对申报为“非室内装饰装修用涂料”用途的进口涂料,选取部分重点嫌疑对象进行跟踪调查和监管。核查是否存在虚报伪报、逃避监管或其他申报不实行为。 (九)建立进出口涂料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针对专项整治过程发现中的问题,总结成效和经验,完善进出口涂料质量安全长效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3月份完成)。根据总局统一部署,要求各直属局制定本辖区进出口涂料专项整治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步骤和整治措施,并对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摸清本辖区内出口涂料生产企业,明确整治的重点企业、重点区域和重点品种。做好组织协调、人员培训、实验室技术储备等工作。 (二)集中整治,狠抓落实(4月至8月份完成)。按照制定的具体细化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到人。管理部门要深入基层指导、监督,掌握基层实情,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解放思想,创新检验监管措施,不断完善检验监管模式,切实落实涂料的质量安全问题。 (三)检查验收,巩固成果(9月份完成)。检查各项整治任务是否已按期、保质完成,对未能按期或保质完成的任务,应抓紧督促落实,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于已完成的目标任务,应及时总结经验,切实巩固整治成效,防止反弹。 (四)总结提高,部署新任务(10月份完成)。回顾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收集汇总专项整治各种数据资料,总结整治成效、创新做法和成功经验,制定长效管理机制。各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检查验收,考评工作成果,推广先进典型。在此基础上,提出新目标,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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