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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检验检疫局WTO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08-6-22 16:58:18 来源: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作者: 编辑: 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江西局WTO工作的深入开展,着力发挥检验检疫工作在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和破解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的有效作用,促进和扩大外贸出口,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江西局设立WTO工作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处室、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全省检验检疫系统WTO工作。
WTO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法综处)和TBT/SPS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各处室、各分支机构推荐,WTO工作小组研究确定。
第三条  江西局的WTO工作,实行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工作小组成员和TBT/SPS专家组按照职责分工主动配合和组织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WTO工作小组职责
(一)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全省检验检疫系统WTO工作;
(二)研究审议本局WTO工作重大事项,研究制定本局WTO工作规划、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并监督实施和运行;
(三)部署本局WTO工作任务,组织开展本局WTO工作和与WTO有关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WTO工作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承担WTO工作小组日常工作,定期向WTO工作小组报告工作。
(二)组织落实WTO工作小组的各项决定,组织开展本局WTO工作和与WTO有关的其他工作;
(三)组织协调完成国家质检总局布置的WTO工作任务和与WTO有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组织TBT/SPS专家组成员开展与WTO有关的评议工作;
(五)负责本省和系统内与WTO有关的咨询和对外联络工作;
(六)负责协调本局其他与WTO有关的工作机构的关系;
(七)组织建立和维护本局TBT/SPS网站等WTO工作平台;
(八)组织参加系统内外WTO知识培训,组织开展对江西检验检疫系统、江西省相关行业组织和各进出口企业的WTO知识培训;
(九)按照本局目标管理要求,对各部门(单位)完成WTO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十)承办WTO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WTO工作小组成员职责
(一)组织本部门(单位)学习、分析和研究各自职能范围内的WTO工作,提出建议和对策;
(二)针对所监管商品和江西实际,研究提出有关技术性贸易措施,组织制定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应对和破解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方法研究;
(三)组织实施对国际市场技术准入条件和出口商品技术竞争力的监测;
(四)组织开展和完善与WTO有关的扶助企业出口经营活动的技术服务,鼓励和支持企业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
(五)组织开展与WTO有关的标准体系和认证认可体系建设,完善标准管理,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六)组织开展影响所监管商品出口的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调查工作;
(七)组织完成国家质检总局交办的各项WTO工作任务,积极参与WTO评议工作;
(八)组织参与本局WTO工作和与WTO有关的各项工作,向WTO工作小组办公室提供信息和反馈情况,提交工作总结;
(九)组织参与和配合完成有关WTO培训工作任务;
(十)完成WTO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TBT/SPS专家组职责
(一)收集本专业范围内有关WTO信息,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二)承担国家质检总局和本局布置的TBT/SPS评议工作任务;
(三)参与WTO工作小组的研究和决策事项,为WTO工作小组研究决策事项提供专业支持。
第三章  工作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  江西局的WTO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运用规则参与国家和地方与TBT/SPS相关法规、标准制修订工作,及时就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映并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开展对WTO其他成员国通报的TBT/SPS措施的研究、评议、宣传、培训、指导和应对等工作;
(三)及时收集、分析、研究和报告我省出口产品遇到的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
(四)加强与总局WTO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联系,加强与地方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五)积极发挥行业中介组织作用,调动企业的积极性,解决企业实际关注的问题和遇到的实际困难;
(六)组织WTO工作小组成员和TBT/SPS专家组成员开展经常性WTO问题研讨,提出相关建议和对策;
(七)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WTO知识培训,组织开展我局WTO知识培训。
第九条  WTO工作小组统一建立与国家质检总局、系统内外各部门WTO工作机构的经常性联系机制,开展对外交流,沟通工作情况,研究和指导我局WTO工作。
第十条  WTO工作小组成员和TBT/SPS专家组成员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广泛收集来自各方与监管商品有关的WTO信息,主要包括:
(一)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有关WTO信息;
(二)来自检验检疫系统内各检验检疫机构的TBT/SPS信息;
(三)在检验检疫监管工作中收集到的与TBT/SPS有关的信息;
(四)企业反映的在进出口环节中遇到的与TBT/SPS有关的信息;
(五)其他渠道获知的WTO信息。
第十一条  WTO工作小组成员和TBT/SPS专家组成员收集到的WTO信息,应当于每季度末提交WTO工作小组办公室汇总。
第十二条  WTO工作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WTO工作小组成员和TBT/SPS专家组成员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并通过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对外发布。
第十三条  WTO工作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WTO工作小组各成员和TBT/SPS专家组成员,结合江西和本局实际,对收集到的WTO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和评议,提出改进工作、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建议、措施和方法,供WTO工作小组决策。
第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布置的有关TBT/SPS评议工作,由WTO工作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TBT/SPS专家组成员进行评议,WTO工作小组各成员部门应当按照需要及时提供有关材料,配合完成评议工作。评议结束后,由WTO工作小组办公室汇总和上报评议意见。
第十五条  WTO工作小组各成员应当在职能范围内主动开展与检验检疫监管业务有关的WTO分析和研究工作,经常性组织开展出口产品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调查,提出破解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方法和对策,由WTO工作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提交WTO工作小组研究决策。
第十六条  WTO工作小组成员应当根据有关WTO信息和我局WTO工作决策,及时指导和帮助所监管企业积极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促进和扩大企业出口。
第十七条  WTO工作小组办公室应当经常性与本局其他与WTO有关的工作机构,如进出口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肯定列表应对小组等保持密切联系,通报信息,沟通情况,协调做好WTO工作。
第十八条  WTO工作小组办公室应当经常性组织开展对本局人员的WTO知识培训,根据需要,也可以组织开展对江西省相关行业组织、各进出口企业的WTO培训。
第十九条  WTO工作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本局WTO工作汇报,部署有关工作,研究审议本局重大WTO工作事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江西局开展WTO工作所需费用,由WTO工作小组办公室商WTO工作小组成员和TBT/SPS专家组成员提出年度预算,财务部门予以重点保障。
第二十一条  WTO工作小组办公室所需人员,由人事部门结合江西局实际予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江西局WTO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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