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检办[2001]35号)
为深入开展“管理服务年”活动,改进机关作风,加强工作的配合协调,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检验检疫机关形象,决定实行首问责任制。
一、指导思想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依法把关、监管有效、方便进出、管理科学”的原则,努力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管理体系,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实行“六个注重”,坚持“四个统一”。六个注重:在政务、检务公开上注重透明,制度管理和监督上注重严密,内部协调上注重联动,服务时效上注重快捷,工作程序上注重简化,服务效果上注重满意。四个统一:坚持依法行政与热情服务统一,坚持与目标管理制和岗位责任制统一,坚持奖惩工作与末位调整制统一,坚持责任追究与过错追究制统一。
二、接受首问的途径、方法和注意事项
(一)接受首问的途径包括当面询问,电话查询,信函、传真及其他形式的文件查询,电子邮件和网上查询等。
(二)接受首问后,属于职责范围的应按规定尽快办理,并告知对方办结时间。不属于本人或本部门、本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职责范围,接受首问的人员有责任放下手中工作,查清办理单位、办理人员,指导询问人或将询问人送至办理单位,与办理人员作出必要的交待,待办理人员承办后方可离开;如应办人员不在,可向上一级领导作出交待。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应有理有据,耐心作出解释,直到对方满意为止。
对于电话查询的,能答复的应立即给予答复,不能答复的对照职责分工,由有关人员答复或提供详细的通讯电话,由查询人直接联系,同时应承诺,如果直接联系仍不能解决问题的,可继续来电话查询,直到有关单位承办为止。通过传真、信函、网上查询的,可制成公文及时送交局办公室收文,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在送交办公室后,接受首问的人员有责任向询问人反馈运转过程和局办公室电话。
(三)在接受首问的过程中既要热情周到,又要内外有别,注意政策性、规范性、保密性,克服随意性。有关举报必须由纪检监察部门统一接待,有关对外宣传必须由办公室统一接待,有关司法调查必须在办公室登记后由法制部门统一接待。
三、效率要求
提倡马上就办的工作作风,在工作时效上尽可能满足工作对象的要求,能快则快。
(一)时效要求。要制订各工作岗位的工作周期,对外公布并执行大宗商品的检验检疫出证周期和检务部门承诺的签证周期。对内,机关内部及直属单位之间公文运转,请示、商洽和会签文件,必须在接到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省局与分支机构之间必须在1个工作周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作默认同意,办文单位有权索回文件继续运转或直接办理;常规性的审核、查阅、领料、修理等事项应即时即办。遇有特殊情况的,必须予以说明。
(二)岗位要求。业务工作岗位必须实行AB角制,行政综合管理部门的工作岗位要相互兼职,必要时部门负责人顶岗。
从单位负责人到任何一个工作岗位,因公离开岗位(包括出差、到外单位联系工作、到本局其他部门联系工作、在本局开会等),均要有人临时顶替处理问题,不得影响工作。外出时间较长的,对工作要作详细的交待。
各单位文件签批、财务审批、业务证单审核等工作不能因审批人外出而中断,必须有人顶岗。特殊情况顶岗者不能处理的,可以电话与外出人员商洽或直接请示局领导。
(三)应急机制。树立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意识,建立检验检疫业务、检务、机要、安全保卫等重要岗位全天候应急处理机制。
任何单位、任何工作岗位、任何人不允许在工作日内有事不办。提倡无私奉献,加班加点。如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加班,包括延时加班和节假日、双休日加班。外经贸企业和出入境人员及本局相关单位可以通过适当的程序,要求有关单位安排加班,单位负责人在安排加班时,要关心加班的同志,及时严格按规定核报有关费用,机关服务中心解决加班人员的就餐问题。
四、保证措施
(一)实行工作程序、工作规范、工作要求明示制。对外要进一步落实政务公开,公开办事程序、周期和规范化要求等;对内各单位要及时组织干部职工学习相关规章制度,了解有关要求,已经印发执行的规章制度要由综合科室集中保管,以便随时查阅。无论对外对内,在接受首问后,要一次性讲清所需办理的所有事项,原则上一件事在一个单位不超过两次即应办成;人为原因两次不能办成并影响工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超出职责范围的,办理的单位应提出意见并负责向局领导请示。经请示同意的及时办理,不同意的及时反馈。
(二)实行主要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人负责制。一是接受首问的人员在接受首问后即负相应责任,按职责交接后,责任也随即相应转移。二是局领导交办的事项,接受任务的单位即为主要责任单位,局领导批示办理的事项,未明确牵头单位的,所列第一个单位即为主要责任单位。三是日常工作职责确定的主要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主要责任单位主动协调相关单位配合,协调不了的,提请职能协调单位协调;职能协调单位仍然协调不了的,向分管局领导请示,由局领导进行局领导之间的协调,或提交党组会、局务会等会议讨论研究。主要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必须向有关单位反馈办事结果并接受督促检查,并在责任追究中承担主要责任。
(三)实行工作作风、工作质量评议制。对业务单位的评议,依据服务对象的测评和反映,由监审室定期发放“征求意见函”,定期召开有关部门的征询意见座谈会,收集意见和反映;对行政综合管理部门的评议,由业务处室、直属单位和分支机构评议。填写评议表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集中本单位人员意见,尽可能反映具体存在的问题。对外单位关于执法服务工作对象的投诉,要认真核查;内部对工作质量、工作作风、服务态度等方面的问题,首先向相关单位负责人反映,其次可以向目标办反映或向局领导报告。
对上述所有渠道投诉反映的问题,经核查属实的,目标办在半年考核中按规定扣分。
五、其他事项
为落实首问责任,要按规范要求,做好记录存档工作,保证工作的可追溯性。凡未留下记录,无法追溯的,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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