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检办[2003]89号)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积极扶持重点进出口企业,努力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和扩大出口,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重点进出口企业实行对口工作联系,主管处室或分支机构应建立工作联系档案,指定工作联络员。
二、各部门、各单位应认真执行首问责任制,积极为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三、对首次办理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实行工作程序一次性告知。
四、定期为企业提供检验检疫法规政策和国外的技术法规、标准和检验检疫业务信息,及时向企业发布不合格进出口产品警示通报。
五、对进口大型设备的企业主动建立工作联系,为企业签订合同提供咨询服务,提出签订品质条款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制定检验检疫工作方案。
六、企业进口设备品质保证期满前一个月,相关检验检疫人员应主动走访企业,了解设备运行情况。
七、主管处室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每年至少2次走访对口重点企业,征求企业对检验检疫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局领导每年应深入企业调研,积极帮助企业解决与检验检疫工作有关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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