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检办[2001]130号)
为规范江西检验检疫局各级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行为,明确责、权、利,进一步促进各级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勇于负责、注重效率、积极进取,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岗位责任
(一)局长岗位责任:
江西检验检疫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江西检验检疫局的全面工作,并对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具体岗位责任是:
1.领导江西检验检疫系统的全面工作,协调局领导之间的工作关系。组织制订全省检验检疫系统长远规划、阶段性和年度工作目标、计划,部署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重要工作。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检验检疫的各项法律、法规、政令;执行质检总局和江西省委、省政府的各项指示、规定,完成国家质检总局和江西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3.组织制订局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贯彻上级重要法规和政令的实施方案。
4.召集和主持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等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工作部署和解决、处理重大问题。遇特殊情况对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有临时决断权。
5.定期向国家质检总局和江西省委、省政府汇报工作,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和江西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有关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
6.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搞好局、处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队伍的建设,提高班子和队伍的整体素质。
7.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抓好新时期的思想政治工作,作为本系统第一责任人搞好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
8.搞好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新情况,研究新措施,解决新问题。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
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副局长岗位责任:
副局长(含纪检组长、局长助理,下同)协助局长工作,并对国家质检总局和本局局长负责。其具体岗位责任是:
1.根据工作分工,积极主动、负责任地组织和处理好分管部门(单位,下同)的工作和分管的事务,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2.熟悉和掌握与分管部门和事务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组织拟定专项工作计划和总结,主动参与决策和完成各项重要工作任务。并加强调查研究,注意收集各种信息,了解和听取部门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意见,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参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维护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集体领导权威。及时向局长和局务会汇报分管的工作情况;受局长委托,可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和办公会议;受局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置相关工作。
4.积极协调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调动其积极性,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
5.积极支持配合同级领导的工作,做到尽责到位,又不越权越位。
6.依照全局工作部署制定相关具体实施措施,并监督、检查和反馈各部门的落实情况。
7.认真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有关工作,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干部教育工作。
8.深入基层,加强调研,联系群众,注重实际,切实加强安全工作。
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处长岗位责任
处长(含主任和主持工作的副处长,下同)在局长、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主持本部门全面工作。具体岗位责任是:
1.切实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检验检疫的各项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质检总局的各项规定和完成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司室布置的对口任务;组织实施局党组和局务会作出的各项决策、决议和决定;保证局内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工作任务在本部门得到落实。
2.负责处领导的工作分工,确定各科室的具体职责,协调部门内部及与其他部门的工作关系,站在全局的高度,做好与其他部门的配合。
3.负责和局领导签署“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是本部门完成管理目标任务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的第一责任人。
4.负责组织制定本部门的工作计划,检查、督促、总结计划执行情况;定期不定期向局长和分管副局长汇报工作;及时请示报告本部门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
5.抓好本部门各项业务的基础建设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本部门工作人员适应新形势下检验检疫工作需要的能力和水平。
6.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严肃工作纪律,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施检,切实提高本部门的执法水平和工作质量。
7.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本部门的收支细化预算方案,并负责签批本部门的各类费用开支的报销。
8.落实首问责任制和AB角工作制在本部门的实施,部署本部门处室立卷、保密、安全等工作的管理。
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副处长岗位责任
副处长(含副主任,下同)协助处长工作。其具体岗位责任是:
1.履行处室领导分工的具体职责,积极主动、负责任地组织和处理好分管的科室工作和分管的事务。
2.熟悉和掌握与分管科室和事务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组织拟定专项工作计划和总结,协助处长实施并完成局里交付本部门的各项工作任务。并加强调查研究,了解和听取各方面意见,不断完善改进所分管的工作,以改革创新的精神争创第一流工作。
3.积极协助、配合处长工作、协助处长协调科室之间、人员之间的工作关系;做好有关分管事务的各项原始资料的积累,提供目标考核的各种证据材料。
4.积极支持配合同级领导的工作,做到尽责到位,又不越权越位,但要互相补位。
5.处长不在时,要主动承担主持处室日常工作的任务。
6.完成局领导和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科长岗位责任
科长和主持工作的副科长在处室领导的领导下主持全科工作。副科长协助科长工作,在科长外出时,行使科长职责。其具体岗位责任是:
1.组织本科学习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做到依法行政和保证工作质量。
2.履行本科的各项职责,完成处室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3.制定本科日常工作的操作程序,依法行政,依法施检,切实做到管理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
4.确保“首问责任制”“AB角工作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各项指标的实现和各项要求的落实。
5.注意发现和总结工作第一线的各种典型,及时向处室推荐汇报。
6.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汇报,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反馈。
7.做好各项工作的原始记录并注意保管好,使每项工作有可追溯性。
8.完成处室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非领导职务岗位责任
各级非领导职务不担负行政领导职责,但享有同级行政职级政治、生活的待遇,其具体岗位责任是:
1.各级非领导职务者,都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工作纪律。
2.各级非领导职务者是在所在部门(处或科)行政主要领导(以下称行政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必须完成行政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3.各级非领导职务者履行的工作任务,可以是协助行政领导抓好某一方面的工作,也可以承担某些具体的实际工作,也可以执行行政领导指定的某一专项任务。
4.各级非领导职务者均对行政领导负责任,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汇报,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反馈。
5.各级非领导职务者均应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工作质量,完成各项工作职责。
二、岗位责任考核
(一)考核次数:每月考核一次。
(二)考核方式:逐级考核。即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对处长和
主持工作的副处长进行考核认定,副局长或处长对副处长进行考
核认定,处长或副处长对科长和副科长考核认定,副处长或科长
对科员、办事员考核认定。
局级干部由上级考核认定。
(三)考核重点:考核各级岗位人员有否由于不认真履行岗位责任而存在失职及其程度。
(四)失职程度的划分:分严重失职、失职和轻微失职。
1.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失职:
(1)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被立案查处的;
(2)违反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履行国家赔偿的;
(3)违反检验检疫人员“十不准”规定,导致全局的行风被上级点名批评的;
(4)工作失误被国家质检总局或省委省政府批评的;
(5)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工作质量事故的。
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失职:
(1)延误上报材料而被上级批评的;
(2)没有履行首问责任制的;
(3)由于不认真履行岗位责任而没有完成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的;
(4)没有及时排除安全事故和工作质量事故隐患的;
(5)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6)不服从工作分配的。
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轻微失职:
(1)迟到早退或随意离岗串岗,经教育无效的;
(2)出勤不出力,上班时间玩游戏机等;
(3)办事拖拉,经催办仍无效的;
(4)服务态度不好,影响检验检疫执法形象的;
(5)闹不团结的;
(6)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或局里组织的会议和其他集体活动的;
(7)不配合其他部门工作的。
(五)责任追究:责任分直接责任与管理责任。当事者负直接责任,领导者负管理责任。责任的追究除相应处分之外,并与口岸职务补贴的发放挂钩,具体规定如下:
1.对严重失职负直接责任者,从当月起停发补贴并通报批评。负管理责任者,扣发当月补贴的25%至100%,具体比例由相应的考核认定人认定;
2.对失职负直接责任者,扣发当月补贴并通报批评。负管理责任者,扣发当月补贴的10%至50%,具体比例由相应的考核认定人认定;
3.对轻微失职负直接责任者,扣发当月补贴的50%。
(六)考核结果汇总:局人事处负责每月各部门考核结果的汇总,并制定口岸职务补贴发放方案交财务处实施。
三、各分支局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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