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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检验检疫系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
时间:2008-6-22 16:58:13 来源: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作者: 编辑: 关闭

(赣检办[2001]92号)
 
本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分支机构:
根据国家局《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办法》(国检法[2001]105号)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推行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涉外行政执法单位,担负着国家赋予的执法把关职责。在本系统推行政务公开,增大工作透明度,加大社会对本系统依法施检、依法行政的监督力度,有利于促使全系统干部职工更好地履行把关服务的职责,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质量。各级领导都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切实负起责任,抓好政务公开工作。
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十五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提高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质量、依法行政这一主线,以建立公正、便民、效能和廉政、勤政的工作机制为目标,切实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权力的监督,全面促进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推行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政务公开工作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进行;真实有效,政务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和现行有效;公正便民,政务公开的办事结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的形式应当便于知情和查询;注重监督,政务公开应当突出重点,增强透明度,有利于社会的监督。
二、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及责任部门
政务公开包括对社会公开和对本单位干部职工公开两项内容。省局根据政务公开内容确定对应的责任部门,由责任部门负责实行其工作内容的政务公开。各分支机构应参照省局政务公开的内容及做法,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进行政务公开。
(一)对社会公开的主要内容及责任部门
对社会公开的内容要防止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
1、人事处负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包括省局内设机构)的工作职责;
2、法制与综合业务处负责: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程序,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和标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受理报检和出证的时限,省局内部有关规章,涉及贸易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等;
3、监审室负责: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举报措施等。
(二)对本局干部职工公开的主要内容及责任部门
1、人事处及相关处室负责:年度工作目标和执行情况;
2、财务处负责:机关财务的运行情况,主要包括机关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开支标准、会议费用、差旅费用、培训费用、办公用品开支情况、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
3、监审室负责: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4、人事处负责:干部交流、轮岗、奖惩、竞争上岗、招聘和任职前公示的情况;
5、有关处室负责:机关干部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
根据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一)对社会公开政务的主要形式是:
1、拟在省局办公楼一楼大厅设置一个大屏幕电子显示屏;
2、拟在省局办公楼一楼大厅设立一个电子触摸屏;
3、在报检窗口设立咨询点,对外接受有关事宜的咨询;
4、将有关法律法规汇编成册,向有关贸易关系单位和报检人提供;
5、通过走访有关贸易单位、聘请社会廉政监督员、设立监督箱和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经常听取社会对检验检疫工作的意见及建议,解答有关问题,及时处理有关事宜。
(二)对本局干部职工公开政务的形式主要采用会议、文件、公开栏等。其中:
1、年度工作目标和执行情况每月在考核表等不同形式中反映;
2、机关经费预决算情况以会议形式一年公开一次,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开支标准、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定期以文件形式公开,会议费用、差旅费用、培训费用、办公用品开支情况每季度一次以报表形式公开。
(三)公开的时间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凡经常性政务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政务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政务工作随时公开。
四、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基本要求
政务公开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实行党组统一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通力协作的工作机制。各分支局也要指定相应工作部门及人员抓好该项工作。
(一)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办事。全省系统及其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讲求工作实效,为群众和企事业办事提供最大便利。
(二)强化服务意识,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工作。对于涉及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利益的重要事项,都要认真听取意见,对合理性的意见和建议,要积极采纳;对群众和企事业单位所反映的问题,要及时予以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三)加强监督监察,遏制腐败行为。政务公开工作的核心是加强监督,要充分发挥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机制的作用,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认真落实政务公开责任制,把政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内容;要通过已采取的政务公开形式,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遏制腐败行为。
(四)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要把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畴,落实到部门,责任到个人,对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中表现出色、成绩显著的部门(单位)和干部要予以表彰。对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中不力的部门(单位)或不称职的干部,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或在政务公开中有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的部门(单位)和干部,要追究其主要领导及其干部的党纪政纪责任。
 
 
 
                           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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