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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初审)
时间:2008-6-22 16:58:04 来源: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作者: 编辑: 关闭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1号)、《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细则》(检卫函[2000]10号)、《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1995、《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2、办理部门:国家质检总局或江西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处或各地检验检疫局
3、办理对象:进出口化妆品的经营者或代理人
4、办理条件:①标签标示内容符合销售国强制要求;②化妆品标签标注内容与化妆品相符;③申请人可为进出口化妆品的经营者或代理人。
5、办理程序:①申请人向国家质检总局或江西检验检疫局或各地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②受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标签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受理同时,通知申请人将检验样品寄送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进行符合性检验;→③受理申请后,受理机构按规定对标签及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受理机构为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的,审查结束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④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收到样品后进行符合性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国家质检总局;→⑤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审查意见及检验结果进行审核,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6、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考核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由受理机构另行通知。受理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时间为28个工作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
7、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收取化妆品标签登记审核费(含证书),每种标签300元,检验按235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8、提交材料:①标签审核申请书;②产品成份表;③标签所标注内容的说明材料;④具有特殊功效的产品需提供有效的实验室证明材料;⑤经公证的进口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官方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或原产地证明;⑥出口企业生产卫生许可证;⑦进口产品经销商或代理商的营业执照;⑧标签样张6份。
:(1)“①-⑦”申请材料均为2份,装订成两套,受理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各持一套;(2)“⑧”申请材料为6份,受理机构1份,国家质检总局5份;(3)每份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4)所有外文内容均须翻译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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