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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检验检疫法律设定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共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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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 |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21条;《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34号局长令)第8、9条 |
受理机构:省局法综处
审批机构:国家质检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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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
《动植物检疫法》第10条;《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9条;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第3条 |
受理机构:省局动(植)检处
审批机构:国家质检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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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存放、加工和隔离检疫场所指定 |
《动植物检疫法》第7条、第14条、第20条 |
受理机构:省局动(植)检处
审批机构:国家质检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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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 |
《商检法》第17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34号令)第5条 |
受理机构:省局认证办
审批机构:国家质检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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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 |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3条、第8条、第22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第58号局长令) |
受理机构:省局法综处
审核机构:国家质检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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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尸体/棺柩/骸骨入境/出境许可证的签发 |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14条、《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57条 |
省局卫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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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2条 |
省局动(植)检处、各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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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 |
《食品卫生法》第21条;《产品质量法》第27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20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9号);《关于执行〈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检卫函[2000]94号);《关于落实〈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卫函[2000]235号);《关于执行〈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检卫函[2000]12号);GB7718—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
受理机构:省局食检处、各分支机构
审核机构:国家质检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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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 |
《质量法》第27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20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1号);《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细则》(检卫函[2000]10号);《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1995;《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12条 |
受理机构:省局食检处、各分支机构
审核机构:国家质检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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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检验检疫法规设定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共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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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消毒处理机构及人员核准 |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55条 |
受理机构:省局卫检处
审核机构:国家质检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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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签发 |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07条 |
省局认证办或
各口岸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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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签发 |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07条 |
省局认证办或
各口岸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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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签发 |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07条 |
省局认证办或
各口岸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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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 |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1条 |
省局卫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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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登记注册 |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53条 |
受理机构:省局认证办
审核机构:国家质检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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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出口商品质量许可 |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38条 |
省局认证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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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 |
《商检法》实施条例第39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0号令) |
省局认证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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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国境口岸从业人员健康证签发 |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07条 |
省局卫检处或口岸分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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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设定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共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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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认证咨询机构设立审批项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家认监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对外贸部联合发布《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国认可联[2002]21号)。 |
受理机关:省局认证办
批准机关:国家认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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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省局食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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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进出境快件运营单位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1年第3号)。 |
省局机场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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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注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33号局长令) |
省局和各分支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