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18条、第19条及其实施细则第104条、105条、106条、107条、108条的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出入境交通工具实施卫生监督。具体内容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和指导国境口岸主管部门和驻口岸各单位加强对传染病的预防、管理、疫情报告和疫情处理。
2.监督和指导国境口岸有关人员对病媒昆虫和啮齿动物进行防除,并对其种类和消长指数实施监督。
3.监督和指导国境口岸有关主管部门对有机垃圾、粪便、污物、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交通工具上发生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致死并且死因不明时实施卫生监督。
5.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交通工具上发生有原因不明的自毙鼠或有啮齿动物反常死亡时实施卫生监督。
6.对国境口岸供应的食品、饮水及其加工储存、运输设施等实施卫生监督。
7.对国境口岸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实施健康检查和签发健康证书。
8.对国境口岸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行业签发《卫生许可证》。
9.对国境口岸与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有流行病学意义的环境因素实施卫生监督。
10.对国境口岸的公共场所和劳动环境的各种粉尘、毒物、物理因素及不良气候条件等进行卫生监督。
11.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口岸及其有关设施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 12.对出入境货物、集装箱及其储存、加工场所进行卫生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