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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十不准”
1. 不准违反规定擅自提高、降低检验检疫收费和巧立名目乱收费
2. 不准违规抽取和处理工作对象的检验检疫样品
3. 不准伪造检验检疫结果和违规使用检验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和封识
4. 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5. 不准接受工作对象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6. 不准参加由工作对象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和旅游活动
7. 不准向工作对象借款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8. 不准占用或借用工作对象的交通、通讯工具及电脑等设备
9. 不准通过非市场渠道购买工作对象的产品
10.不准通过工作对象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
质检系统行风建设“八严禁”
1 严禁在工作日中午和执法活动中饮酒
2 严禁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挂靠单位之间用公款相互宴请
3 严禁参加工作对象支付费用的宴请
4 严禁开会、办班发放礼品
5 严禁收受下属单位和工作对象的礼品
6 严禁个人借用下属单位和工作对象的小汽车
7 严禁到下属单位和工作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8 严禁接受下属单位和工作对象安排的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