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规程
(SN/T0614—199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的项目、方法和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外商投资财产的鉴定,其他财产的鉴定可参照本规程办理。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财产
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所拥有的产权或有关权益。包括: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办公用具、产成品、材料等有形财产及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
2.2 外商
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等投资者。
2.3 外商技资企业
外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
2.4 外商技资财产
在外商技资企业及各种对外补偿贸易方式中,外商投入或者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从境外购进的财产。
2.5 财产鉴定
根据有关资料,应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参照国际惯例对财产进行检测、分析和确定其价值的过程。
3 鉴定项目
外商技资财产鉴定的项目包括 : 品种、质量、数量鉴定、损失鉴定和价值鉴定。
3.1 品种、质量、数量鉴定
品种、质量、数量鉴定是对外商技资财产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商标、新旧程度、出厂日期、制造国别或地区、生产厂家等进行鉴定。
3.2 损失鉴定
损失鉴定是对外商投资财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原因、程度、财产的残余价值以及施救、清理等费用的鉴定。
3.3 价值鉴定
价值鉴定是对外商投资财产的价值进行鉴定。
4 鉴定方法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方法分为品种、质量、数量鉴定方法、损失鉴定方法和价值鉴定方法。
4.1 品种、质量、数量鉴定方法
参照与被鉴定财产有关的检验标准 , 对财产的品种、质量、数量等项目进行鉴定。
4.2 损失鉴定方法
参照与被鉴定财产有关的鉴定办法,对财产的损失进行鉴定。
4.3 价值鉴定方法
价值鉴定方法包括: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以及财政部、国家商检局规定的其他方法。
4.3.1 市场法
参照与被鉴定财产相同或类似财产的现行市价,经比较、调整,确定被鉴定财产的价值。
4.3.2 成本法
根据被鉴定财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其有形损耗、功能性损耗、经济性损耗等因素,确定其价值;或者根据被鉴定财产的现实状况和使用年限,考虑其功能变化等因素,确定其成新率,得出其价值。
4.3.3 收益法
根据被鉴定财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被鉴定财产的现值。
5 鉴定程序
5.1 受理申请
申请人应填写申请单列明的鉴定目的、对象和要求。
5.1.1 品种、质量、数量鉴定申请
申请人应提供合同、发票、运(提)单、装箱单、技术文件等与被鉴定财产有关的单证、资料。
5.1.2 价值鉴定申请
申请人除提供 5.1.1 规定的单证、资料外,还应提供企业合同(或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章程、批文、可行性报告、财产目录、报关单、保险单、安装调试及维修费用清单等资料。
5.1.3 损失鉴定申请
申请人除提供 5.1.2 规定的单证、资料外,还应提供保险明细单、有关部门的实情事故报告、受损财产明细单、施救维修费用清单、有关帐册单据或证明等。
5.1.4 单证、资料审核
收到申请后,应审核申请单和有关单证、资料。提供单证、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请人做必要补充或说明。对需要保留现状的财产,可要求暂行封存。
5.2 拟制鉴定计划
受理申请后,确定鉴定人员、拟制工作方案、安排鉴定时间、选择鉴定方法等。
5.3 现场勘查
在现场,对被鉴定财产的实体状况和涉及的鉴定项目进行检验、核实和调查取证,做好原始记录。
5.4 市场调查
通过对国内外市场、企业的调查、咨询,搜集与被鉴定财产相同或类似财产的有关资料。
5.5 资料分析
整理在现场勘查和市场调查中获得的各种证据、数据及有关资料;确定鉴定方法;经综合分析,得出鉴定结果。
5.6 出具鉴定证书
确定证书性质及用途,签发鉴定证书。
6 鉴定人员要求
6.1 人员资格
鉴定人员必须获得国家商检局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准独立从事外商技资财产鉴定工作和签发鉴定证书。
6.2 职业道德
鉴定人员进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必须遵循真实性、公正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有义务为申请人保守涉及事实数据的秘密(法律有规定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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