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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时间:2008-6-22 16:57:09 来源:江西省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局 作者: 编辑: 关闭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2、引用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13432 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3 术语

 

1)食品标签

 

  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2)预包装食品

 

  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

 

3)容器

 

  将食品完全或部分包装,以作为交货单元的任何包装形式,也包括包装纸。

 

4)食品添加剂

 

  为改善食品的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物质或天然物质。

 

5)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形式存在)于最终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水和食品添加剂。

 

6)保质期(最佳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保持食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食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标签上或产品标准中规定的质量(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食品仍然是可以食用的。

 

7)保存期(推荐的最终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食品可以食用的最终日期;超过此期限,产品质量(品质)可能发生变化,因此食品不再适于销售。

 

8) 固形物

 

  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中的固体部分,不包括可溶性固形物。

 

4、基本原则

 

1)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

 

2)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学。

 

5、必须标注内容

 

1) 食品名称

 

A.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a.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b.无上述规定的名称时,必须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B.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511条中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C.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和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附加或在食品名称后注明相应的词或短语。

 

(2)配料表

 

A.除单一配料的食品外,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配料表。

 

a.配料表的标题为“配料”或“配料表”。

 

b.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c.如果某种配料本身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标明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列出原始配料。当复合配料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有规定名称,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则不必将原始配料标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标出。

 

B.各种配料必须按51条的规定使用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GB 2760规定的产品名称或种类名称。

 

C.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时(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醋等),为了表明产品的本质属性,可用“原料”或“原料与配料”代替“配料”,并按5212条的规定标注。

 

(3)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A.必须标明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按以下方式标明:

  a.液态食品,用体积;

  b.固态食品,用质量;

  c.半固态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B.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食品的固形物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

 

C.同一容器中如果含有互相独立且品质相同、形态相近的几件食品时,在标明净含量的同时还必须标明食品的数量。

 

(4)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必须标明食品制造、包装、分装或销售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食品必须标明原产国、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及总经销者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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