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供港澳活猪在启运地的检验检疫操作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内地供港澳活猪在启运地的检验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B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3 术语与定义
3.1注册饲养场
注册饲养场指己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并已获得该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境动物养殖企业注册证的饲养场。每个注册场有一个专用的注册号。
3.2 备案饲料
备案饲料指已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登记,获得该部门颁发的出境食用动物(猪)饲用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证或己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发文公布已备案的饲料。
3.3 应检疫病
应检疫病指我国政府规定的和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要求的必须检疫的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具体疫病名称以相应时期我国政府和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颁布的疫病名称为准。
3.4 休药期
休药期在本标准特指活猪从停止给药到采取犀液供药物残留检测或到活猪出口时的最短间隔时间。
3.5 最高残留限量
最高残留限量指对活猪用药后产生的允许存在于猪肉、脏器或猪尿液中的该药物残留的最高含量。
3.6 禁用药物
禁用药物指我国政府和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布的禁止在生猪饲养过程中使用的药物。
3.7 限制使用药物
限制使用药物指我国政府和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布的允许在生猪饲养过程使用的药物,但使用这些药物时必须严格遵守使用规定,有足够的休药期,在商品猪出口时保证其残留量不会超过其最高残留限量。
4检验检疫要求
4.1 活猪必须来自注册饲养场,
4.2 猪只健康状况良好,未发现应检疫病及其他疾病的临床症状。
4.3 猪只未饲喂或使用禁用药物,其他限制使用药物有足够的休药期,其残留量没有超过港演特别行政区政府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
5 检验检疫工作流程(略)
6.检验检疫
6.1 资料审核
6.1.1 审核出口记录,求证注册饲养场供港澳活猪是否符合港澳特别行政区政府要求,有无检验检疫不良反馈信息,如被质检总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预警等。
注:新注册饲养场首次出口的,无须审核这一条。
6.1.2 审核生产记录,检查该批活猪生产过程是否已按有关要求接种疫苗,有无应检疫病病史,是否使用禁用药物,已使用的限制使用药物是否遵守有关规定,肉猪生产过程是否饲Q9未经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饲料。
6.1.3 审核疫病和药物残留监测记录,检查猪场最近一次疫病或药物残留监测结果是否符合检验检疫有关规定。
6。2 隔离检疫
6。2.1 鉴于注册饲养场一直处于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中,整个饲养场可当作一个隔离场看待。因此,拟供港澳的活猪可在原饲养栏舍就地隔离检疫。
6.2.2 活猪供港澳前至少隔离7天。隔离期间,严禁对猪只使用任何药物和疫苗,严禁非供港澳猪只移入隔离栏舍。
6.3 现场检验检疫
6.3.1 群体检验检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