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进境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检疫审批一般程序。
2.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
2.1 申请表填写是否规范,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否是直接对外签约单位;
2.2 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物疫情;
2.3 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2.4 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2.5 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物及其产品,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要求,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申请数量;
2.6 进境时分批核销的进境动物及其产品,应当审核来自同一产地同一品种的前一次《检疫许可证》的核销情况;
2.7 同一申请单位申请来自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同一品种动物及其产品,一次只能请1份《检疫许可证》。
3.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3.1 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验正本交复印件);
3.2 输入活动物需要实施隔离场检疫的,应同时填报《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
3.3 输入动物肉类、脏器、肠衣、原毛(含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蚕茧和水产品等入境后在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申请单位必须提交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的合同;
3.4 进境时分批核销的进境动物及其产品,当次申请时应交验来自同一产地同一品种的前一次的《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3.5 申请办理过境动物的检疫许可,需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验正本交复印件)和目的地国家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许可动物进境的证明;
3.6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必须提交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3.7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4. 许可证管理和使用
4.1 《检疫许可证申请表》、《检疫许可证》和《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和发放。《检疫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编号;
4.2 《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分别为3个月或者一次有效。除进境活动物签发的《检疫许
可证》外,不得跨年度使用;
4.3 一次申请许可分批进境的动物及其产品,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检疫许可证》第一联背面核销表中进行核销登记。
4.4 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4.4.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
1)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
2)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3)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
4.4.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疫许可证》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
1)超过有效期的自行失效;
2)分批进境的,进境数量累计至全部核销完毕的,许可证自行失效;
3)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已签发的有关《检疫许可证》自动废止;
4)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终止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
4.4.3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发现许可证的申请单位与检验检疫证书上的收货人、贸易合同的
签约方不一致的,可以终止《检疫许可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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