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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十不准”
时间:2008-6-22 16:56:18 来源:江西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作者:本站 编辑: 关闭

1. 不准违反规定擅自提高、降低检验检疫收费和巧立名目乱收费;
2. 不准违规抽取和处理工作对象的检验检疫样品;
3. 不准伪造检验检疫结果和违规使用检验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和封识;
4. 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5. 不准接受工作对象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6. 不准参加由工作对象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和旅游活动;
7. 不准向工作对象借款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8. 不准占用或借用工作对象的交通、通讯工具及电脑等设备;
9. 不准通过非市场渠道购买工作对象的产品;
10. 不准通过工作对象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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