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准违反规定擅自提高、降低检验检疫收费和巧立名目乱收费; 2. 不准违规抽取和处理工作对象的检验检疫样品; 3. 不准伪造检验检疫结果和违规使用检验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和封识; 4. 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5. 不准接受工作对象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6. 不准参加由工作对象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和旅游活动; 7. 不准向工作对象借款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8. 不准占用或借用工作对象的交通、通讯工具及电脑等设备; 9. 不准通过非市场渠道购买工作对象的产品; 10. 不准通过工作对象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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